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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基本都判缓刑吗

时间:2024.12.0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358人
律师解析:
认罪认罚不一定能判缓刑,要看是否符合判缓刑的法定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适用条件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象条件:
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一般而言,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罪行较轻,法益侵害程度较小;
相反,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地说罪行较重,无论是法益侵害性还是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大,因此,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和人身危险性小而被判较轻刑罚的犯罪分子。
这里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即使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若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宣告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犯罪分子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是决定缓刑与否的关键,即使其犯有数罪,只要总刑期符合缓刑条件的,就可以适用缓刑。
二、实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也就是说,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节恶劣,没有悔罪的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也不能宣告缓刑。
只有确认犯罪分子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才能适用缓刑。
三、禁止条件: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主要原因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较大,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
因此,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使其所判处的刑罚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关于认罪认罚: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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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智,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一系列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其它刑事案件,为多位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取得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在全国范围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及其它民事诉讼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擅长刑民交叉的复杂疑难案件,能够直击问题本质,提出最优解决方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疑难案件、企业合规、企业顾问。有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 主要参与办理案件: 1. 辽宁抚顺石某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 2. 贵州遵义韩某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全案去黑) 3. 山东烟台曲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全案去黑) 4. 河南许昌李某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 5. 甘肃定西祁某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全案去黑,单位无罪判决) 6. 山东青岛曲某本恶势力案件; 7. 山东邹平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王某受贿等案; 8. 山东滨州水文局副局长刘某受贿案; 9. 山西太原某区人民法院庭长刘某玩忽职守案; 10. 北京某大学副校长沈某丽受贿案; 11. 安徽黄山某电视台台长程某明挪用公款等案; 12. 黑龙江齐齐哈尔韩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13. 吉林某律师行贿等案; 14. 湖北武汉陈某玲合同诈骗案; 15. 辽宁大连某特大海外医疗诈骗案; 16. 辽宁本溪袁某家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案; 17. 北京海淀李某峰诈骗案; 18. 北京朝阳丁某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9. 辽宁鞍山某粮库合同诈骗案; 20. 江苏省连云港市董某非法经营案; 21. 黑龙江哈尔滨罗某睿非法经营案; 22. 北京大兴呼格某某诈骗案;(不起诉) 23. 辽宁大连张某荣集资诈骗案; 24. 广东深圳张某书合同诈骗案; 25. 河北保定张某倒卖文物案; 26. 辽宁沈阳褚某龙诈骗案; 27. 山东聊城刘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案; 28. 辽宁丹东刘某娟重大责任事故案;(无罪) 29. 河北邢台李某寻衅滋事案;(不起诉) 30. 福建莆田林某辉妨害公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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