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咨询该律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文规定的第五百三十九条:若债务人故意实施财产之恶意转让,即通过大幅度降低财产价值的方式进行转让,或者在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时,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对债款的收回,而且,这一行为事实让债务人的相关受益方充分了解到这一情况,或者应该有这样的认识。在这种极端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欠款未偿付一般而言并非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的财产权益始终受到法律的公正平等保护,然而此项原则却并不必然直接适用于欠债不偿还的状况。欠债不偿涉及的乃债务履行的相关事宜,而非财产权益遭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负有法定责任之人实施或不实施某项行为的正当权力。
财产侵犯罪,就是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各种手段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严重犯罪,像是盗窃、欺诈、抢劫这些。这犯罪的核心特点,就是在没法律允许或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用各种方法拿别人的财产。比如说,盗窃罪就是偷偷拿别人的东西;欺诈行为就是编瞎话或隐瞒事实,让受害人搞错了,然后就把财产给弄丢了。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关键要素主要包括:一是未经授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是给权利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三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比如明知未经许可而生产、销售专利产品。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侵权行为:未经授权复制或发行他人著作权作品等。 2.严重程度:造成权益所有者重大损失或非法获利过高。 3.主观故意:明知故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以上三个方面是判定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关键领域,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