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王清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民商事诉讼、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执行异议之诉、企业合规、法律顾问等。以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为宗旨,积极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具有丰富的诉讼审判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法官审判思维,本人办案诉讼经验丰富,具备专业诉讼技能。
立即咨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记载,若借款协议被确定为缺乏有效要件,则依据此协议获得的财产权利将会遭到剥夺并需将其归还给行为关联方。如若归还已成难题或并无必要实施,应当参照折现方式进行补偿。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倘若一方存有故意或过失,理当向对方全额补偿由此引发的所有损失;若双方均犯有错误,双方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无效的借款合同,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据202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建立之日起就失去了其法律约束力。这便意味着,若某份借款合同在司法程序中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该合同从未在法律意义上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即第一百五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倘若某项民事法律行为宣告无效、予以撤销或判定其不产生效力之后,行为人因上述行为所获取的财产,理应全数归还;若无法归还或无须归还者,则需按市值给予适当补偿。若任何一方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就必须对对方因此次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进行赔偿;而如双方均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与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若款项借贷合约被裁定为无效,则此种情形从订立之日起即丧失了法律约束力。换言之,在这样的合同框架内设定的利息相关条款也将失去其法律效力。因此,任何人不得以存在无效的借贷合同为由索求利息权益。如因合同无效给任一方或双方带来财产损失,应依据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按照过失责任原则进行赔偿。若双方均有过失行为,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百五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严明规定,倘若借贷协议被确认为属于无效之性质,则其自始即不产生法律束缚力。此即表明合同中所确立的支付利息职责不再具备合法效力。据此,贷款人无需按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利息支付义务。然而,若贷款人在该合同无效状况之下已实际支付了利息,依照第一百五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贷款方可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利息,除非贷款方自身亦负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