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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合伙的解散和退伙

时间:2024.08.19 标签: 公司经营 合伙联营 阅读:981人
律师解析:
区分合伙的解散和退伙如下: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合伙人退伙无需进行清算,退还其财产份额即可;
2、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完毕后应当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合伙人退伙的不再参与合伙事务,合伙企业继续存续。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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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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