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
邵如阳律师(18994700001 )合伙人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刑事案件 执业前就职于江苏省交通厅高速管理处多年,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 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银行经济类案件等诉讼案件 上百起刑事案件
咨询该律师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构在采取重大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行政许可证书或执照,以及设立高额罚款时,必须遵循公开、公正的听证程序。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滥用行政权力。听证程序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升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增强了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度。
实施行政处罚时,并非都需要听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需要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情形,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严重措施,以及较大金额罚款。其他情况则不适用听证程序。
这个要看具体的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海为例,对经营性单位为3万,非经营性单位为1000,达到这个数目即应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