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
寄存人有权按照《
民法典》规定,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损害或第三
人损害时承担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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