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个人合伙清算协议时,要清理自身的账目。理清自身账目,为的是将来合作中清晰自己的投入,万一发生争议,能够明确自己的权益。注意审查合作伙伴的资本实力,同时也是在检验对方......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五条规定......
律师解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为: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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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退伙事宜有异议并欲诉讼,首先要确认与其他合伙人有无书面合伙协议及其中对退伙条件、程序的规定。若无书面协议,要看实际运营中的退伙共识或惯例。诉讼前要做好准备,收集合伙协议、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明自身立场合理性及对方请求不合理性,法院一般依据民法典合伙合同条款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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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赔钱分担有明确法律规定。有亏损时,先看有无约定分担比例,有则依约;无约定一般按出资比。若有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亏损,无过错合伙人担责后可追偿。合伙人可约定特殊分担方式,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前应明确亏损分担,以书面协议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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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分股份可依出资等因素协商确定,主要出资按出资额比例分配,如一方出资60万、另一方40万,前者占60%股份、后者40%。劳务或技术投入大可增加份额。需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将股份分配、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固定下来,避免日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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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不是合伙关系可从多方面入手。一是看各方约定和协议,若表明是委托代理等其他法律关系可作证据;二是查资金情况,一方单独出资用于非合伙事务等可证明;三是研究经营决策方式,一方有独立决策权另一方无参与权不利于认定合伙;四是关注收益分配方式,按特定方式分给一方而非按合伙份额分配能证明;五是相关记录、证言等也可作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