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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受让方后悔怎么办,有没有法律依据

时间:2024.07.20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872人
律师解析:
律师解答股权转让受让方后悔的也必须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按约定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的,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的,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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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量:934 2024-11-03
  • 有限公司股东撤资需要交什么税费

    余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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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撤资过程中可能会牵涉到两项主要的税款:即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倘若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身份,那么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所获得的收益如超过了原始投资成本,便需要按照相关法规以“财产转让所得”这一特定税目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若股东本身便是企业,那么在撤资过程中所获取的收入在扣除投资成本之后的剩余部分,则需被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范畴,并据此来计算并缴纳相应额度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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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无效,且不能保护此种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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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婉芬律师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因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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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播放量:455 2022-06-09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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