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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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与当事人最终是否婚配无确定且直接关联,关系的确定受多种因素制约,包括双方情感深度、共同生活和谐程度、价值观念等。婚前同居虽能让情侣更全面了解对方生活习性和个性特点,但无法直接预测或决定两人最终结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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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与他人同居收集证据有多方面途径。可拍照、录像记录对方与同居者生活场景;收集通讯记录证明联系密切;争取邻居、朋友等提供亲眼所见的证言;查看消费记录,如给同居者付钱情况等。收集时要注意合法性,避免非法手段,且要妥善保存证据,以备后续法律诉讼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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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面认定过错方与他人同居需符合一定条件:一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时间、稳定地共同居住,重点在于持续且稳定,要考量居住时长、频次等;二是同居行为是持续的,非偶尔或临时共处。证据方面,小区物业证明、邻居证言、租房或购房合同等能证明长期共同居住的证据较关键,利于无过错方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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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通常被归入个人生活选择范畴,一般不能因对方不同意同居就起诉。但同居中若出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可按规定处理,如共同购置财产分手时需依出资等因素分割,对共同生育子女要明确抚养权等。若单纯同居意愿不同难靠法律强制,有具体纠纷或权益受损可咨询律师,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