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股权精选解答 > 夫妻股权分割需要评估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夫妻股权分割需要评估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4.02.19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825人
律师解析:
律师解答夫妻股权分割可以不用评估。
夫妻股权分割方式如下:
1、夫妻股权分割可以双方协商约定。
2、持有股权的一方,继续所有股权,承担相应的风险,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所谓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诉讼。 一、股东直接诉讼的种类: 1、申请决议无效的直接诉讼。决议无效之诉,是指......

一、公司分立后股东的股权处理方式如下: 1、公司分立后股权依照分立决议处理。 2、对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分立的流程如下: 1、提出......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

图文精选 普法视频 语音解答
  • 股权质押可以增资吗

    余婷婷律师

    余婷婷律师

    通常情况下,在股权质押过程中的任一阶段,都有条件允许进行增资行为。然而,当地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由于该等新增的资本会导致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发生相应变动,这无疑将会对原始质权人的权益产生潜在的影响。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必须全方位地审视并依据各方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以及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斟酌决策。

    浏览量:1022 2024-10-03
  • 股东和法人的区别包括哪些

    张敏律师

    张敏律师

    公司投资人股东以出资持股份获分红,责任以出资为限但不止于此。法人是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益义务的单位。股东未必参与运营,法人代表公司对外活动。股东权利义务依章程,法人职责权限由法律和章程决定。

    浏览量:1475 2024-10-02
  • 公司的股权转让流程股权转让流程有哪些

    张敏律师

    张敏律师

    股权转让程序中,双方先磋商确定转让价格等。然后尽职调查公司状况,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接着转让方召集股东会,获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或同意决议。最后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交包括股东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浏览量:1205 2024-10-01
  • 隐名股东怎样才能确认为公司股东

    刘婉芬律师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无效,且不能保护此种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播放量:1201 2022-06-15
  • 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刘婉芬律师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因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被认定无效。

    播放量:1034 2022-06-15
  • 隐名股东有哪些权利

    彭彦林律师

    隐名股东,是指处于特定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中并不显现其名字的投资人,对应的是显名股东。显名股东实际上是隐名股东的代持人,显名股东在公司的权利实际效果都归于隐名股东。因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根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投资收益应当归隐名股东所有。

    播放量:455 2022-06-09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咨询该律师
  • 公司股权转让公司办公楼算谁的

    1948人阅读

    股权转让和办公大楼所有权没有直接关系。如果办公大楼的产权已经注册在公司名下,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没有提及大楼的归属问题,那么即使公司的股权发生了变化,办公大楼的所有权也不会随之改变,仍然归公司所有。但是,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办公大楼将一并转让或者在后续需要将其剥离,那么就需要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来执行。

  • 公司股权转让公司账上现金归谁

    1742人阅读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账户中的现金和等价物一直属于公司财产,并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改变资金的所有权。股权转让实际上是股东之间利益的分配,并不会直接影响公司资金的所有权。不过,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可以详细规定对公司资产,特别是现金的处理方式,以此来满足各自的需求。

  • 有限责任公司倒闭了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1293人阅读

    当有限责任公司倒闭,股东只需在出资额度内承担有限责任。要是股东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也没有滥用权力或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就不需要承担超出出资额的债务。不过,如果股东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有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那就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公司股权转让原股东承担债务吗

    1746人阅读

    企业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要不要承担债务,得看具体情况。要是原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了债务,或者在股权转让协议里约定了要承担负债,那原股东可能就得负责。但要是转让过程公正合法,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就应该用自己的资产来承担债务,原股东一般就不用承担公司债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