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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没留证据起诉有效么

时间:2024.10.2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25人
律师解析:
1、在没有证据证明与债务人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代位权
2、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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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杰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了多起民事、刑事案件。江西省新余市人,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刑事辩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李凯杰律师待人以诚,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程序正义的审查。 秉承执业理念: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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