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咨询该律师关于信用卡逾期被起诉导致偿还能力不足的相关问题探讨对于因无法偿还信用卡所导致的债务问题,当事人有权寻求银行方面关于延期还款的批准。若未能获得批准且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有可能面临银行发起的民事诉讼,甚至对其个人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
针对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欠款未偿还问题,若债权人向当地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申请,那么法院将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若行为人无法弥补其挪用的公款,有可能遭受刑事法律的严惩。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员来说,倘若他们运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所在单位的资金,那么这将构成挪用资金罪,按照相关法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该职员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在起诉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原告并非必须亲自前往法院。由于自身健康状况不佳、路途过于遥远或是时间安排不开等种种因素,导致其无法亲身到达法院提交法律诉讼的相关资料。在此情况下,原告可委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或与其关系密切的近亲代为处理起诉事宜,但在进行此项操作时,需向法院提供原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关于公司董事或董事长的个人负债问题,法院并未赋予权力直接冻结公司的银行账户。在这一点上,法定代表人应自觉承担个人的债务偿付责任,而公司无需为此背负沉重负担。然而,若事态发展至法院强制冻结了公司账户的地步,那么这样的行动无疑是错误的法律行为。对于这种严重侵犯企业权益的情形,公司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有资格依法向相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