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咨询该律师违法建筑物被强制拆除的诉讼权利在涉及到违章建筑的拆迁事宜中,民事主体依法拥有相应的诉讼权利。然而,若是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实施拆迁行动,则相关当事人仅可提出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发起行政诉讼时,必须明确表达出个人的具体诉求,同时详尽列出作为被告的相关机构或人员的全部详细资料,且符合其他所有法律规定,方有可能使得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正式接纳与审理。
未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在拆除时是否有赔偿对于拆除非法建设,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赔偿的问题。针对被明确界定为非法建筑以及超过授权有效期的临时建筑,将不会予以任何形式的赔偿。而仅对于那些得到充分认可的合法建筑及尚未超出授权有效期的临时建筑,我们方会考虑进行相应的赔偿事宜。
不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违章建筑的法律性质明确,它违反了建设活动规定且未经批准,不享有法律赔偿。相关部门有权强制拆迁,无需补偿。违章建筑的定义并非仅凭"违章"和"建筑"简单相加,其处罚需依法进行,除非有严重后果。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将违章建筑视为单纯违规建设,其地位有特定限定。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赔偿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当房屋符合合法权益条件,即未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且经公告拆除无果后,才可能主张行政赔偿。《行政强制法》允许对违法建筑进行公告拆除,若逾期未申诉或配合,将执行强制措施。此解释旨在明确合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