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
张孜雄作为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担任主任律师,主要负责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活动。 民事案件中,张孜雄律师在劳动、工伤、债权债务、特许经营、加盟等方面的法律诉讼,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在业界颇具口碑。
咨询该律师关于婚前房产在婚后实现增值部分的属性问题,如果并未有任何特别的规则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话,那么这部分资产应当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在其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任何形式的投资收益都应视作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对于这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处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由当地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来做出裁决。
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其应视为一方当事人之个人资产。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存在以夫妻共同收入进行还贷的情形,则共同偿还的款项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可依法予以分割处置。实践中,婚姻登记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购买合同,并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以及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再婚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在再婚之前所购买的房地产,除非双方事先就此达成特殊协议并提交申请进行公正,否则不被认定为属于共有的财物。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无论多么长久的婚姻关系,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自动将一方的个人全部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如果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另行签订了特别的协议,那么这部分财产可能会被视为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在婚后是否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关于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产,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在分割前并不属于继承人及其配偶共有。继承人只有继承权,并没有实际获得所有权。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将遗产分配到继承人手中,它才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明确规定遗产归某个继承人单独所有,那么它就是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