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华永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杨森律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现为上海市海华永泰(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森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年均处理上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涉及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建设工程、婚姻家事等众多领域。在争议解决法律服务领域,专注于公司债权债务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曾办理过众多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诉讼、仲裁案件,熟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思维和运作方式,能够及时且高效地提供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争议解决方案。 杨森律师精通《拍卖法》,深耕文物艺术品拍卖领域,为众多文物收藏爱好者及私人博物馆提供拍卖全程法律顾问服务,服务客户部分单品拍卖成交价达千万。 杨森律师善于敏锐地发现问题,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并能够提供处理法律争议的解决方案,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提供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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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借款方申请借款时所进行的书面行为,到了期限就必须偿还本金和利息。自然人借款不一定非得有书面合同。合同并不一定非要担保人,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像双方的约定、借款的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这些方面,合同就是有效的。即便没有注明有担保人,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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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当担保者去世后,要确定担保的性质。要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得在保证期内让保证人履行责任;要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得去起诉或者仲裁。要是没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行动,保证人就不用担责了。担保者去世后,债权人可能得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继承人的责任,这里涉及很多部法律的规定,得综合起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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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通常要书面订立,不过自然人间的其他明确协议可以不遵循这一要求。借款不一定得有担保,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并明确要求要担保。要是自然人间没有书面约定,那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到底要不要提供担保,是由合同双方自己商量着决定的,这属于他们内部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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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81条明确规定保证合同是用于债务担保的。而第683条呢,对机关法人、公益非营利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充当保证人做出了限制,必须要经过国务院批准才行。不过呢,自然人朋友是可以为借款提供担保的,但得符合相关法规哦。要注意的是,机关法人、公益法人这类是不能进行担保的。担保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朋友的身份以及担保的性质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