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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减少的情形有什么

时间:2024.10.07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338人
律师解析:
可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情况: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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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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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律师

江苏缔腾律师事务所

王林律师,现任江苏缔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为昆山市电视台“尚法在线”常年特邀嘉宾,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公益服务律师、昆山市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等。 专业领域: 1、具有多年公司法律顾问及律师事务所执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法律服务经验。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敏锐的案件分析能力及优秀的庭审应变能力,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办理案件时提出的独特、宝贵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接受民事(含婚姻家庭、继承、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房地产、工程建设、商事(公司及股权转让、承包与租赁、合同纠纷等)、行政诉讼及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参与调解、诉讼和仲裁活动。 3、解答经济、民事、行政、涉外案件法律方面的咨询。 4、代写诉状、仲裁申请书、答辩状;草拟审查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及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等非诉讼类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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