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咨询该律师雇佣关系不具备公认的劳动关系属性,这使得雇佣关系并非强制签定书面合同所必需。实际上,雇佣关系的建立可通过口头上进行洽谈协商达成。因此,即使存在雇佣关系却未签署相关合同,这种情况并不构成违法行为。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当雇员在实际实施雇佣行为过程中导致他人利益受损时,其雇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他人权益伤害,则应与其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雇佣关系中,要是发生工伤事故,劳动仲裁程序往往不太适用,因为它主要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纠纷。在雇佣关系中,关于赔偿这些事,通常按照民事法律来执行。要是雇员受伤了,他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找雇主索要赔偿,这样就能保护自己的权益了。
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国家对劳动关系有强制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守,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适用,而雇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劳务关系,双方遵守意思自治原则,雇佣合同的内容双方可以约定,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一般不加以干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使用和管理劳动力并获取劳动成果的社会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监察大队不处理劳务纠纷,劳务纷争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首先可尝试协商或请工会协助和解。如协商无果,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满,可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