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萍: 法学博士、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中共党员。王博士现为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常务理事、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王博士主持教育部、广东省等省部级课题共8项,发表CSSCI期刊论文近10篇,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王萍律师团队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财富管理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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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面临清算或破产时,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债务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通常限于其投资额内,即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除非存在个人行为与公司债务混同等特殊情形,否则法定代表人不必以个人财产全额清偿公司债务。因此,具体责任划分需细致分析各情况的具体条件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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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债务偿还遵循法定优先顺序。首先偿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确保案件处理和共同利益。随后,支付职工债权,如工资、医疗及补助金。最后,偿还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此流程旨在全面、公平地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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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议堵塞公司出入口以追讨拖欠账款,此举可能违反相关规定,引发法律风险。面对货款拖欠,请采取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如通过协商、仲裁或法律诉讼等,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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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根据法律要求,公司股东的责任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所购买的股份价值。这意味着股东仅需承担与其投资金额相应的公司债务责任,无需对公司全部债务负责。此规定确保了股东权益的合理性,并为公司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