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咨询该律师国家秘密产生后,应在载体上明显标记,包括机密等级(如顶级、重要、普通)、特定标识和保密期限(年份或月份,或长期)。标记顺序为:机密等级+特定标识+保密期限。如“顶级机密长期”,表示内容属顶级机密,长期保密。
国家保密法律规定的正确标志包括在媒介设施显著部分标示国家机密等级、标识和保密期限等信息。无法标注时,确定机密的机构或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晓范围内的其他机构、单位及个人。
自国家秘密产生之日起,便需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在其所依赖的载体上赋予特定标记。此种标记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首先,国家秘密的密级,包括绝密、机密以及秘密等不同级别;其次,国家秘密的标识,用以明确该信息的性质和重要性;最后,保密期限,通常以年份或月份表示,特殊情况下亦可为长期。
国家秘密一旦确立,应在相关媒介资料上明显标示。识别标记包括: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固定样式、保密期限(年份、月份或长期)。标识方式:从左至右排列,依次为秘密等级、标志、保密期限。例如,"绝密长期"表示该媒介资料为最高保密级别的国家秘密,且保密期限为无限期。
国家秘密产生后,需按规定对其载体做显著标志。标志包括密级划分(绝密、机密、秘密)、独特标识和保密期限。标志排列从左至右,格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如“绝密长期”表示载体内含绝密级国家秘密,长期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