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
宋卓彬,国家法官学院深造,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终身荣誉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中国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协会法律顾问客座教授,中国商业经济联合会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特约研究员。具有近10年的法律服务从业经验。宋卓彬律师携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房地产纠纷、群体性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等拥有丰富的经验,率团队完成多宗复杂、重大、疑难的诉讼案件,并取得卓越的成绩。
咨询该律师农村房屋买卖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途径关于农村房屋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在进行此类房产买卖之际,卖方和买方必须具备相同村庄的居民身份,并且买方还需满足我国宅基地申请及使用权标准的严格要求;此外,农村房屋的出售行动还须得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批准与许可方可生效。
在涉及房屋交易的过程中,如若未签署相关的协议,各方当事人便可着手收集和整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各类文书、资料以及往来信函等相关证据,以此来证实彼此之间已然建立了合同关系、明确了合同规定并展示了实际履约情形等等。如此一来,便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农村房产买卖纠纷的法庭判决如何得以执行在法院实施执行行为过程中,如果遇到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那么房屋当然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农村住房这一类特殊房产,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买卖方面的限制条件,即仅限于出售给本村村民。
在尚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若能满足生效的基本条件,便依旧具备法律效力。买卖双方须在相互意肯的前提下作出真实、准确的意思表示,且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买卖关系的确立不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背离,亦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绝不允许以出让、转让或租赁等方式,将其应用于非农业建设用途。然而如果买卖双方皆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已经完成了相关的宅基地审批手续,则该交易合同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立的住房,系指建造于农村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