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曾长期在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ACLIMITED、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工作多年,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大型集团公司及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擅于企业公司法务、经济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长期为物流、供应链、建筑工程及类金融公司等行业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提供差异化的法律服务。担任过的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单位:中国新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裕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央企中国储运集团所设子公司)、深圳市中港通物流有限公司、富得巴精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龙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亮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诚铭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勤本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梓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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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借款方申请借款时所进行的书面行为,到了期限就必须偿还本金和利息。自然人借款不一定非得有书面合同。合同并不一定非要担保人,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像双方的约定、借款的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这些方面,合同就是有效的。即便没有注明有担保人,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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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当担保者去世后,要确定担保的性质。要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得在保证期内让保证人履行责任;要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得去起诉或者仲裁。要是没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行动,保证人就不用担责了。担保者去世后,债权人可能得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继承人的责任,这里涉及很多部法律的规定,得综合起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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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通常要书面订立,不过自然人间的其他明确协议可以不遵循这一要求。借款不一定得有担保,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并明确要求要担保。要是自然人间没有书面约定,那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到底要不要提供担保,是由合同双方自己商量着决定的,这属于他们内部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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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81条明确规定保证合同是用于债务担保的。而第683条呢,对机关法人、公益非营利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充当保证人做出了限制,必须要经过国务院批准才行。不过呢,自然人朋友是可以为借款提供担保的,但得符合相关法规哦。要注意的是,机关法人、公益法人这类是不能进行担保的。担保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朋友的身份以及担保的性质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