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在审判制度中,二审法院有权将案件发回重审。当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后,发现原判决存在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遗漏当事人权益或违反法定程序等严重情形时,可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二审审理结果的全面重新评估,否定了原审成果。启动后,一审法院需依法组建新合议庭,重新进行庭审和判决,案件审理从头开始。此制度应平衡效率与公正,以直接改判为主,发回重审为特殊手段,力求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减少发回重审情况。
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后改判的可能性高达90%以上,主要因为一审案件可能存在审判不公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错误等问题。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原因通常是原判决内容不明确或审理过程存在程序性问题。在检察院未抗诉的情况下,重审结果不得加重原判决的刑罚,只能保持或减轻。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是纠正一审错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程序。当原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或遗漏当事人、违反缺席判决等重大法定程序时,二审法院可裁定发回重审。基本事实指决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及权利义务等要素的事实,其认定对判决结果有重大影响。发回重审需符合严重违法情形,旨在保障当事人辩护权及审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