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近山(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涛,浙江近山(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生学历,财x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业近23年,曾先后在银行、大型国企、高校等单位工作,擅长办理公司上市、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建材、投融资、不良资产处置等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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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若借款人无法按照约定日期支付欠款,债权人获权根据借款合同提交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借款人如数清偿相应债务。在此诉讼流程里,各方当事人均享有自行调解的权益,这意味着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债务纠纷。倘若各方能达成和解共识,则无需聘请律师亦可直接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或者进行调解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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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借款条款的法定诉讼时效已经期满,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明文规定,借款人有权提出不再履行其义务的抗辩理由。这就意味着,倘若债权人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追讨欠款,那么他们必须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之内启动相关诉讼程序。一旦超出这个期限,借款人便有权利拒绝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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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明确规定,个人借贷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除非在法律上另有明文规定。该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和债务人知晓或应知权益受损及负债日期算起。如超出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仅在此极少数情形下,人民法院才有可能酌情依据债权人的申请而批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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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情况下,请求归还本金的机会将主要依赖于是否能以其他途径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借贷行为的确切发生。原告应承担提供所有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责任。若原告无法直接获取相关证据,则法庭有权进行全方位的调查收集。因此,若原告能采用引入陈述、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手段,提供充足的证据去证明借贷之实,即便缺乏明确的书面借据,仍然具备收回本金的极大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