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
杨福律师,男,毕业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学学士学位。2015年毕业后从事过公司法务、保险公司理赔、会计实习等工作。社会经验丰富,比较有耐心、有毅力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在从事律师执业的道路上,办理了若干民事、刑事案件。个人擅长领域为: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工作中认真、负责、勤勉、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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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明确商定保证期间时,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次日起算六个月。此期间内债权人若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这种情形下债权人需及时行使权利,不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依法被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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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时,依据法规和司法解释,通常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六个月为保证期限。此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索偿,保证人可解除保证责任,这是为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明确约定时法律设定默示期限保障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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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担保范围未明确规定,担保人要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负担保义务。这是为维护债权人权益,确保担保人责任能覆盖潜在债务风险,在此情况下法律倾向于给予债权人更全面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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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未直接约定担保期限时,依法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期间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担责则保证人免责。现实中保证期间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要依据法律确定,这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和保证人权益,达成各方权益义务的相对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