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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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于自身所主张的内容负有提供足够确凿证据的责任。即便借款人自愿承认了涉及借款事实在内的各项事宜,但依照上述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他同样需要提供证据以证实借款关系的真实存在以及借款的具体金额、还款日期、利息约定等关键性事项。若借款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那么法院将会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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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请求法院维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整整三年。而此诉讼时效从权益人得知或者理应知晓其权益遭受侵害并知晓责任人开始起算。然而,若权益自受损之日起已逾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在此过程中有特殊情形发生,并且经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有权作出适当延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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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他人有借贷未果、无法偿还之举,并且借款人本身亦缺乏偿付能力的话,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第五条所述,倘若身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为生活困顿而无力支付借款,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且同时丧劳,那么相应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做出结束执行程序的决定。这暗示着,在某些特定场景下,若借款人经查实确无可供执行的财务资产,并且满足上述相关规定要求,则人民法院或将依法作出终止执行的裁决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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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管辖地应当遵循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原则。然而,若被告为自然人同时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时,该纠纷即可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类型的被告,则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因此,若借款人为自然人,且您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您有权选择向借款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