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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的应该怎样办

时间:2024.03.03 标签: 债权债务 欠款追讨 阅读:1406人
律师解析:
向欠债人要回自己的钱有以下几种方式:
1.协商和解,是讨债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
2.调解法,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3.仲裁法,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
4.诉讼法,讨债人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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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父母死亡子女拿着借条可以进行追讨,父母的债权也是属于子女遗产的一部分,子女可以主张该部分的权力。如果债务人拒还或双方协商不成的,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

如果数额大,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需要到欠债人的经常居住地或住所地起诉,要准备好欠条、借据等证据,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先调解,调解不成功就会进入审判程序。......

当事人可能会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但是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

图文精选 普法视频 语音解答
  • 有欠条没有还款日期可以起诉吗

    李超律师

    李超律师

    在订立了明确欠款数额的欠条且无特定的还款期限的情况下,该债务关系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可充分行使还款请求权,并给予债务人适当预留预备期以便筹集中间所需款项;若债务人未按照在预留预备期内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浏览量:880 2024-10-26
  • 怎么追回别人欠的钱

    吴婉君律师

    吴婉君律师

    追偿欠款,先保管好借据、转账记录和网聊内容等凭证。先与借款人协商还款,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诉讼中法官依证据裁定。注意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要在时效内行使诉权。

    浏览量:1294 2024-10-26
  • 欠钱不还的利息可以计算到还清吗

    李超律师

    李超律师

    欠款未付利息一般算至债务还清。借款协议若明确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依约定算清款清时的利息。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出借方诉求利息法院可能不支持。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方可申请自逾期日起按逾期利率算资金占用利息。

    浏览量:1154 2024-10-26
  • 只有转账记录没有欠条可以起诉吗

    敬雯婧律师

    只有转账记录而没有欠条是可以起诉的,但若想法院支持上诉请求,仅仅只是转账记录面临败诉的可能性较大,除非对方承认借款的事实。因此,想要达到要求对方还钱的目的还需要收集更多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可。

    播放量:1135 2022-06-08
  • 借钱不还起诉有用吗

    敬雯婧律师

    对于借钱不还,起诉是有用的,但需要证据才能胜诉,因此,要想经过起诉要求对方还钱,需要搜集能证明你们双方存在债务关系的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播放量:1338 2022-06-08
  • 怎么确定欠款的法院管辖

    郑晓龙律师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则适用法定管辖。

    播放量:680 2022-06-07
郑晓龙律师

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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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管辖地应当遵循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原则。然而,若被告为自然人同时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时,该纠纷即可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类型的被告,则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因此,若借款人为自然人,且您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您有权选择向借款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