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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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债务人子女名下财产不可直接被执行,只有证实财产是债务人故意转移至子女名下躲避债务,且债权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恶意转移行为时才可执行。法律上,子女与债务人财产彼此独立,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执行子女财产。若子女与债务人勾结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撤销并追回。总之要依具体情况判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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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其行使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其自身,如基于抚养等特定关系产生的权利不在代位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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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有最长五年的时间限制,从债务人作出行为之日起算,若五年内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该权利自动消灭。如债务人故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应在五年内行使撤销权,超期则不受法律保护。此规定旨在稳定交易秩序。生活中要弄清起算点与期限,有问题及时采取法律行动,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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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行使代位权的情形包括: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如抚养、赡养关系衍生的债权;涉及债务人专属权益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金、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等;劳动力薪酬等特定类别债权;因不作为行为引发的债务;非法债权如赌博债务等。行使代位权需满足法定条件和期限,遇争议要结合实际判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