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杨扬律师,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擅长合同纠纷、公司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法律业务,在合同领域及民事侵权领域深耕多年,具有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和案件分析能力,特别是针对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工伤纠纷等案件,多年来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重视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秉承“诚信、卓越、创新、开放、共享”的服务理念,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咨询该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私人借贷电子协议具备法律效力的条件为:协议双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贷意愿真实,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可视为书面合同。只要电子借贷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法律效力就会得到法律保障。
电子版合同在法律上同样有效。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子文件只要内容明确、可随时查阅,就等同于书面合同。
电子版合同在法律上同样有效。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子文件只要内容明确、可随时查阅,就等同于书面合同。
《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肯定了符合条件的电子签名是附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效力的,那么,对于电子版的借款合同只要是符合相关条件的就具备和纸质版相同的法律效力,不能只局限于个人想法,想当然的认为,没有自己手写签名就不合法、不合规,其实它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