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咨询该律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处理方式在没有事先告知债务方的情况下,债权的转让对债务方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依照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当债权人权利得以实现时,他们有责任通知债务方。如若债权人未进行此项义务,该转让行为对于债务方来说便无法律效应。然而,如果经过受让人的同意,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以任何理由被撤销或取消。
债权让与产生外部效力:全额让与后,原让与人与债务人解约,无追索权;部分让与按比例执行,可能形成连带债权。受让人可被视为新债权人或共同债权人。债务人接通知后可继续抗辩原让与人。内在效果包括:债权转移至受让人,让与人需交付证明文件、告知相关信息并转移相关从权利,但排除专属债权人权利。让与人负瑕疵担保责任,一般禁止再转让已让与债权。
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仅需对债务人公开,无需专门通知抵押人。保证人如债权人放弃担保或禁止转让,保证责任随之终止。债权人未告知债务人债权变更,该变更是无效的。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通知不得随意取消或撤销,但经受让人明确同意可例外。
在债务权益转让过程中,债权人需依法书面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只有完成通知程序,转让才具法律效力。未通知可能导致债务人在未来纠纷中否认转让效力。
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但是不必经债务人同意。如果没有通知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该转让在债权人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