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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否可以质押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9.1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25人
律师解析:
针对一般债权是否可以质押,我国《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
但是,下列权利是可以质押的: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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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锐律师

广东凯讼律师事务所

汪锐律师自2014年起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曾服务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现为广东凯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从业以来,参与处理诉讼案件300余宗,尤擅长合同、房产、公司、债权债务及婚姻家事类型案件,代理案件胜诉率高,结案周期短。因为长期为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累计制作合同协议、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文件等法律文书超过2000份,代理参与民商事谈判并解决的争议超过60宗。2017年10月的一宗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不利的被告代理人,在了解到原告之起诉极有可能虚假诉讼后,为当事人及时设计了一段录像场景,成功捕捉到对方当事人焚毁对我方有利证据的录像,并最终说服了一审法官驳回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二审已维持原判;2017年11月的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作为原告代理人,得知对方当事人有可能转移财产后,汪锐律师连夜赶往对方公司附近待命,就近办公,最终在当事人委托后的第二天完成了立案和财产保全工作,当天下午双方当事人前往法庭调解,360余万元的货款及诉讼费、保全费尽数收回;在2018年3月的一宗侵害集体经济组成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中,作为弱势的村民一方代理人,广泛检索了大量判例,对比了新旧法律条文,最终为部分村民追回权益,间接影响该村村委会的办事合规性。怀揣对法律的敬畏之情,汪锐律师在代理的诉讼案件中,尽职尽责,能够深入了解案情,广泛检索判例和依据,丝毫不怠的为当事人谋求权益,合法规避近乎一切风险,同时在处理非诉事务上,大量的文书拟写和止争谈判经验,使得当事人能认可给出的法律意见,争议双方往往通过律师工作而不计前嫌重归合作。汪锐律师认为:司法环境越来越光明,觉察法律先机以及握紧法律武器的人才能稳妥的走向人生巅峰,守护财富和幸福。他自认是年轻而富有激情的律师,也是忠诚又不失原则的朋友,与之为伍,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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