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咨询该律师借款协议没详列利率条款,仅有口头承诺支付利息,这是有风险的。要是借款方不承认,出借方就很难举证。按照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没明确利息,就视为不付利息。不过,出借方要是有足够证据能证明口头约定,而且不违法,法院可能会采纳利息诉求。所以借贷时,一定要在协议或借条上把利息等关键条款写清楚,这样可以避免纠纷和风险。
在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利息的情况较为常见。但是,如果双方有口头约定,那么这也可能构成有效的利息约定。然而,口头约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但是一方主张有口头约定,那么在发生争议时,主张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果证据不足,那么可能无法获得法庭的认可,从而陷入不利的境地。因此,为了确保利息约定的明确性和法律效应,建议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并尽可能使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的无效。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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