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违约责任和
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有: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以
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
合同订立中及
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2)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
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
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
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
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
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
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
损害赔偿责任;
(4)
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5)
赔偿范围不同。
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
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
履行合同义务而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而产生。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
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
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等于
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金是因为他人违约而需要进行的补偿,在满足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条件下,违约方要给守约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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