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遵守
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
认缴的
出资;
3、对
公司债务负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
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
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
产权、非
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
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
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
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股东资格的
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
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讳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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