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孙伟伟律师,致力于刑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等业务领域,担任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企业合规师(高级)。先后参与办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刑事业务办案经验。参与办理的案件中,不乏有在全省、全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别干部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 曾参与赵某某等4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戚某某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张某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办理,为涉案骨干成员辩护,辩护效果显著;参与袁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办理,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服检察机关变更罪名,该案由法定刑十年以上变为三年以下; 参与张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过亿),扣减非吸金额的辩护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效果显著;参与牛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为牛某某做无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大量观点,该案件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书情况下,争取到有罪免罚的结果;参与办理的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件,在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并被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的情况下,为被告人争取到有罪免罚的结果; 参与办理秦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件(***案件,涉案金额数亿),为秦某争取到从犯地位,辩护效果显著;参与金某某等涉嫌组织卖淫案件(青岛市特大组织卖淫案件),法律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参与曹某某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涉税数亿元)办理,法律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孙伟伟律师刑事办案经验丰富,刑事理论功底深厚,始终坚持“真诚待人、专业服人”的办案理念,追求专业化发展道路,工作成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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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3.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了财产。例如,甲威胁乙如果不给钱,就将乙的隐私公布于众,乙因害怕而给了甲钱财,甲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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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未遂的认定标准通常是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例如,被害人及时识破骗局并未交付财物,或者在犯罪分子准备接收财物时被警方抓获等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敲诈勒索罪未遂,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施程度、犯罪对象的反应、外部环境的干预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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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素。比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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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猥亵罪就是利用网络干那种带点猥琐性质的事儿。像在网上对未成年人说些淫秽的话骚扰他们,或者引诱他们做不好的行为之类的。判断是不是网络猥亵罪,主要看行为人的内心想法是不是故意的,行为本身的性质和情节咋样,还有对受害者身心造成的伤害程度等方面。在网络这个环境里,这种行为对社会是有危害的,必须得用法律来惩罚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