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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执行能追加夫妻债务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218人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代位权执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能够被追加到执行中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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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清律师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金清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金清律师进入律师行业以来,深耕于民商事诉讼领域,在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纠纷、公司诉讼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能够快速抓住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解决方案。 由于金清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收获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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