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是需要
伤残程度,还有就是上一年度的
城镇职工人均收入状况来进行确定。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
赔偿的项目
1、医疗费
医疗费:门诊费住院费检查费及其他
医疗费用(凭正规医疗票据)
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起诉。但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30元/天×住院天数(营养期限)。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
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可按照(陕西省职工年平均
工资÷365日)×误工天数;或者按照相关行业收入标准计算】。
5、护理费
护理费: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或(100元---150元)×护理期限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
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被
抚养人那么必然是需要关于赔偿方面的问题进行协商的,如果双方
当事人私底下能够
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直接就是能够私了,不能协商一致,还需要到人民法院来进行判决。但是如果确实存在着
伤残等级的情况之下,伤财方面的
赔偿金肯定是需要由相关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这是属于必需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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