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的种类
时间: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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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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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行政判决的种类包括:
1、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2、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行政行为,判决被告重新作出相关的行政行为。
3、判决被告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应尽义务。
4、判决行政行为无效。
5、判决被告承担
赔偿责任。
6、经审理可以判决变更行政行为,比如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实际上行政判决种类只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才能准确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行政机关的一些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有争议的都能提起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活动比较特殊,因为被告方基本上都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案件审结完毕后法院会出具书面的
判决书,判决书中会标注清楚最终的判决结果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另外行政诉讼实行的也是
二审终审制度,所以原被告对
一审的判决不服的都有权利上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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