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咨询该律师善意第三人购买的赃物是否会面临被逮捕的风险在涉及到不当得利的问题上,即使是具有善意目的的第三方买家,若其在知情条件下购买赃物,也可能会遭受法律制裁。然而,如果购买者是无辜的存在,并且不知道所购物品为犯罪所得那么依据善意取得原则,他们是可以被免责的。不过这种情况仍需在警方介入后对具体事实和购买意图展开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以确定。
善意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无处分权之人擅自处理他人权益,如未经权益所有者确认,或在行为结束后亦未能取得相应权力,在此情况下,倘若第三方为善意之收购者,则其对于所购物品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形之下,相关交易合同依然被视为无效。然而,这并不能否定第三方依据善意取回制度而获取的财产权益。
抵押合同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签署后,若尚未完成抵押登记,该合同对善意第三方无约束力。若动产作为抵押物,其效力亦不能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买受人依法取得动产,不受未登记抵押合同的影响。因此,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受限,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和依法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
第三人作为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第三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第三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善意第三人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