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本条款意指:
在法律程序中,
当事人必须自行提供用以支持其主张的
证据。
比如,甲若声称乙曾向他借取款项,那他便必须提供乙真实存在
债务的相关证据(如借据等);若乙反过来坚称自己已经偿还了债务,那么他也需提交自己已完成还款的相关凭证。
首先,原告对于自己的所有主张皆应负担提供证据的法定义务。
原告发
起诉讼时必须明确提出
诉讼请求以及事实情况和理由,同时需为支撑自身主张和维护这些主张的依据提出充分的证据。
其次,被告亦需负责提供用以支持自身立场的证据。
被告人必须在回答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过程中,据实向法院陈述事实情况并提出合理理由,以便能使否认、反驳或者反诉的主张得到证实,因此他在此过程中必须承担
举证责任。
接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样需对自己的主张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然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
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则须按照具体情况来判断。
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属的一方当事人参与到诉讼之中时,他并不需要对其他当事人间的主张或者事实情况负举证责任。
但倘若他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存在利益关联,并且当判决需要其承担实体义务,此时他便应为自己提起的主张承受举证责任。
最后,共同诉讼人无论在诉讼中扮演共同原告的角色,抑或是共同被告的身份,都应为自己的主张与辩护提起证据。
而且,诉讼
代表人的职责之一便是以实质性地履行
诉讼权利,对于所
代理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他负有的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1]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其承担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即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因此,根据案件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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