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聂嘉仪律师,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现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促贸会/中国国际商会湖南调解中心调解员。曾担任中国交通广播FM90.5《律师在线》栏目嘉宾。 聂嘉仪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及非诉讼业务。曾服务的顾问单位有湖南省高速公路XX局、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等。 自执业以来,聂嘉仪律师一直从事民事、刑事等各类诉讼案件办理,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仲裁经验。代表性民事典型案件:胡某诉湖南润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速公路XX局诉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湖南省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湖南信远智邦置业有限公司诉王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信远智邦置业有限公司诉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再审一案;湖南金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XX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曾某诉湖南航天远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谭某诉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等民事案件。代表性刑事案件:戴某销售假冒伪劣注册商标商品罪、黄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案件。同时,也为湖南省高速公路XX局多个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作为律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服务宗旨,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深受客户好评。
咨询该律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署的私人协定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该协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首先,双方在签署协议时需具备真实的意愿表达;其次,协议的具体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与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相悖离,更不能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最后,协议的签署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在签署协议过程中需要得到双方的签字确认,同时注明签署日期。
关于私下签署的分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未公开的情况下缔结的房产分配协议,只要合同的主体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愿表达真实、且未触犯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或者社会道德规范,那么这份协议便被视为有效。然而,若该房产为按份共有产权,进行房产处置时,必须经过总份额超过三分之二的所有者一致同意,除非双方已有提前的约定。在原则上,按份共有产权人可以随时处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份额,但其他共有人拥有优先购买权。
私下签署的协商和解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的、真实的、合法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且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比如在民事纠纷中,双方为了节省时间、避免麻烦,会选择签署这种协议来解决矛盾。
如果没有官方的认证,但是和解协议反映了各方的真实意愿,没有欺诈和胁迫,也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公共财产和第三方的权益,那么这个协议通常是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它的内容是否合法、自愿和没有损害。
如果是双方私密签订的协议,那么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这份协议是有效的。要是双方是真心实意签的协议,签协议的时候也没有被欺诈或者被强迫,并且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那么这份协议就有法律效应。比如说双方签了个借款协议,里面写清楚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和利息,而且这些条款都是合法的,也符合商业上的规矩,那么这份协议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