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
时间:2024.09.29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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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一、对于
侵犯肖像权的问题,其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
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来看,须存在明确的盈利目的;
2、在具体的动作表现上,需要完成制作、使用以及公开发布他人肖像的实践活动;
3、这些行为必须对被侵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4、同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要呈现出清晰的因果关联性。
5、在此情况下,相关方有权利提出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声誉、消除负面影响、致歉和
赔偿损失等请求;
6、若
侵权人对此置若罔闻,
当事人可选择向法律机构提
起诉讼,请求法庭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影响、恢复良好声誉、致歉和赔偿损失。
关于以谋求盈利为主要动机的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者既有权要求给予
精神损害赔偿,也可向侵权人主张对因侵犯肖像权而导致的物资损失,进行相应的
经济赔偿。
至于没有谋求盈利意图的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者同样有权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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