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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是不是民事诉讼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45人
律师解析:
房产争议被视为民事诉讼架构中的一环。若相关方难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他们可遵照本约或各方协议将争议提交给特定机构进行仲裁;倘若仍无法解决,他们亦有权向各地人民法提出诉讼请求。在处理房产纠纷过程中,申请人还可考虑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申请调解服务,或者直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甚至赴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端。关于房产争议的诉讼时效期,依据法律法规,通常为三年,自权利主体知晓或理应得知自身权益受损及责任方的那一刻算起。然而,需注意的是,若超出这一期限达到二十年之久,则人民法院不再对此类纠纷予以保护。在此特殊状况下,如权利主体提出申请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则其可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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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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