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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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如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夫妻间共同签署或一方在事后来对此表示认可的负债行为,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正常运转而产生的负债,都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因此,这部分的负债将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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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中,如有一方无力承担偿还责任,则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另一方进行代为偿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应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若因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该笔债务或财产已被各自分割,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如何进行偿还;若协商未果,则应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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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任何共同所负的债务皆须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惟有在特定情况下方可证明所负之债务乃属男方独自负担并以此为前提,且该房产为女性在婚前独立或者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则此种情形方可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保障。然而,无论何种情况,法律均不会保护那些刻意逃避还款义务的行为。同时,任何人都不得借助非法手段,试图在所负债务形成之后,将可能面临强制执行赔偿责任的房产转移至与此无关的第三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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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被追加为个人债务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法定程序如需将欠债者的配偶添加至被执行人行列,可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然而,欲将债务人和被执行人的配偶列为被执行人必需满足如下几种情况之一:首先,债务的属性需要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所负有的共同债务,除非在夫妻之间已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财产权属各自独立,并且债权人都对这一协议知情并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