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
吴士江先生,先后毕业南京大学法学、行政管理学及商学院MBA。 曾在上市企业工作十八年,历任人资总监、法务总监、监事会主席、 公司副总裁等中高层管理岗位,精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人力资源管理、 军工保密管理等领域。在企业治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管理等 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操经验,善于处理复杂、棘手事项。
咨询该律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如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规避其个人应承担的债务责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者,此种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该股东将被强制要求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据此,当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之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起诉这位股东,请求他承担起连带责任,以弥补公司无法偿付的债务。
股东可向公司提供资金援助。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公司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协议,且能证明借款用于个人用途,出借人可申请将其纳入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法院应批准此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对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股东借贷如非用于企业运营,视为个人债务;若用于企业并使企业受益,企业可能需承担还款责任。但仅凭股东个人借款行为,不能直接起诉企业偿债。需结合借款用途和企业受益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企业偿债义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担保,依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决策,章程有规模等限制须遵守。为股东或实控人担保须股东会等决议,其不得表决。借贷可视作担保,依章程。是否需股东担保同意,看章程规定和是否涉股东或实控人。章程有规定或涉股东就须,否则或无需。
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独立承担,与法人代表个人无关,除非因法人代表过错或重大过失。公司是典型的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债务与其个人无直接关联,股东仅需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