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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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使时间和前提条件。前者无明确履行顺序,要求对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时才能行使;后者则需遵循先履行义务原则,在合同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人未履行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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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效力包括:先履约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原因无法履行债务时,应通知对方并停止履行;后履约方提出适用担保约定时,先履约方应接受担保并完成义务;若后履约方未提供有效担保且未恢复履约能力,先履约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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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经各方同意并签署后,债权人单方面撤回无效。协议在通知相关个人时生效,不受单方意愿影响。但如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如明显不公、重大误解、受胁迫或欺诈等,债权人可依法撤销。违约后的法律责任应根据协议条款和法律规定明确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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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债权转让及执行申请应由受让人负责。因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后,与债务人的关系终止,不再拥有债权。而受让人继承原债权人权益,有权以新债权人身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因此,由受让人提出执行申请最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