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个人私自利用pos机进行套现活动,将会面临
刑事责任。
具体的法律责任包括: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进行严惩,可判处至少三年以下的监禁或
拘役,同时须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
涉案金额庞大或情节恶劣,则可能被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最高刑期——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还需同时缴纳至少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需要指出的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前提条件包括:
1)涉及的主要客体即为国家所建立的严格无比的
信用卡管理制度;2)现实中的具体行为表现为对信用卡管理规范的破坏;
3)罪犯一般为普罗大众,没有特殊限定;
4)
犯罪动机为故意为之,且普遍出于贪图非法利益的目的。
至于罪状,以下为主要可能:
1)明知道获得的是
伪造的信用卡仍持续持有或运输;2)明晓得到的是伪造空白的信用卡且手持或运输的数量叠加超过了十张;3)采取虚伪的
身份证明来骗得信用卡。
总而言之,任何未经授权而利用POS机器进行套现活动的人都将面临
刑事指控和相应的
法律制裁。
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任何违反国家规定,采用销售网点终端设备及其他手段,通过虚拟交易、虚高定价以及现金退回等方式为信用卡持有人提供现金支付的行为,只要
情节严重,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
非法经营罪”论断,严厉惩戒,通常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必须承担一万元至十万元的
罚金。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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