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诚然,用人单位为员工购置商业性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代表就此免去为了员工购买法定的
工伤保险责任。
当员工在收到用人单位为其个人购置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的
赔偿金之后,他们仍可以根据法律
法规向用人单位上报所遭受的工伤保险方面的请求,索取相应的保养费用。
对于员工来说,享受到工伤保险以及由商业保险公司所
赠予的
人身伤害保险并非相互对立的,而是互补相成的。
比方说,倘若某个员工或是用人单位自行购置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若不幸遭遇
工伤事件并被确认属于
工伤范围内的,除了依照
保险合同中签订的条例领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之外,他们同时也有资格享受到由工伤保险所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
这是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性质的险种,而工伤保险则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险种,二者在性质上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虽然具备相互补充的作用,却无法替代彼此。
因此,当某一员工被确认属于工伤范畴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例,按照上述两种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妥善的安排与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