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掉头车道与直行车道之间发生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当事人的
违法行为对
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其过失的严重程进行综合评估,具体可以参考如下几种情况部分。
首先,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掉头车辆应主动礼让直行车辆,因此若掉头与直行车辆发生碰撞,通常会判定为掉头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掉头车辆也可能需要对此类事故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如当掉头车辆正处于转弯过程中,直行车辆疏忽大意与其发生撞击的情况,此类场景理应由直行车辆承担所有责任。
其次,尽管直行车辆通行方向前方路口设有明显的让行标志,但直行车辆并没有遵守该规定从而引发与掉头车的碰撞,此时应认定直行车辆负责全责。
最后,当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时,如果直行车辆违规
闯红灯,与按照信号灯正常执行左转掉头操作的情况下发生碰撞,仍应由直行车辆负担全部责任。
此外,对于无任何交通指示的路口,车辆应严格遵循“右侧优先”原则进行通行,即不论右侧车辆为直行或掉头状态,均应礼让右侧的车辆通过,否则将被视为直行车辆方负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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