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想离婚,男方不肯离,女方是不是先去民政局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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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启动离婚
诉讼程序,无需首先寻求在民政局的协助,而是可选择直接向
管辖地法院
递交诉状。
这是由于民政局主要负责处理公民之间自愿达成协议进行
离婚登记的事务,而法院则为审理涉及
民事纠纷的
诉讼案件提供专业平台。经过法院审理确定夫妻双方情感已经破裂,且无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将依法作出判决,批准
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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