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导致项目工期发生延迟:
1.如果发包人为满足专用
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而未能及时提供所需要的图纸以及相应的开工必需条件;
2.当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预先商定好的时间表履行其支付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度款项的义务时,这将导致工程建设无法顺利展开;
3.对于工程师而言,如果其没有按照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职责来提供所需的指令或者是批准,那么同样会使得工程建设无法顺畅进行下去;
4.如果在一个周内发生不属于
承包方自身所能控制的意想不到状况,例如停水电或气体供应中断,而这些情况又持续超过了八个小时的话,也将会对工程的施工进度产生不利影响;
5.由于自然灾害这种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地施工被迫中断;
6.除此之外,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有特别明确规定的或者经过工程师同意可以予以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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