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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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该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深入解读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这些情况都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内容对于突发事件下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说明。此项条款的设定主要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两方的角度出发,对于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规定做出了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原因。前者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